Sunday, August 7, 2011

大马政坛的正义伦理与约翰罗尔斯 (John Rawls)的《正义论》

约翰‧罗尔斯 《正义论》
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,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化。人与人之间,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,道德和哲学观念大相径庭,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。非但如此,观念与观念之间,还常常互不相容,甚至势不两立。然而,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,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,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。这就提出一个问题: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,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?如果有,它们是什么?
罗尔斯的正义理论,就想回答这些问题。他观察到,在现代社会里,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,不管它是宗教的、道德的,还是哲学的,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。因此,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,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,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。任何行为,若是违反自由、平等、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,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。相应地,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,也必须受到限制。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:个人的特殊价值观,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,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。
针对罗尔斯《正义论》设计的目的,就是希望在承认多元的前提下,包容各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和生活方式,也就是在差异中建立同合,因此就设立一个不同主张者都能够接受的正义原则。但若违反了公平基础之下的行为,都应当做修正。就好比本次亚运跆拳失格事件,撇除政治上的角力因素外,全台反应如此愤怒,只是反应了长久不公平的跆拳比赛环境。在有特殊/偏见的组织所把主持,不公正的裁判是屡见不鲜。该种不公平运动风气,是不符合运动精神,该相关组织应对此作些调整,建立一个大众所认同公正风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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